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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旅游费用也属商业贿赂财物范围

文章类型:旅游新闻 文章加入时间:2008年11月25日21:48

  新华网北京11月24日电(记者 杨维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贿赂手法呈现出不断翻新的趋势。一些人为了规避法律,采用货币、物品之外的方式进行贿赂,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服务等。</br>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br>

  “两高”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贿赂犯罪由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权色交易,用提供无偿劳务、免费旅游等财物以外的财产性利益以及晋职招工、迁移户口等非财产性利益进行贿赂的案件频繁发生。对这样一些案件特别是采用非财产性利益进行贿赂的案件能否认定贿赂犯罪,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在不同认识。</br>

  “两高”有关负责人说,为适应新形势下惩治贿赂犯罪的客观需要,参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和司法操作的实效性,《意见》将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至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认定,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br>

  《意见》还规定,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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